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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29 11:42:42               责任编辑:信息管理中心     浏览量:14307

第一条 为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全力实施追赶超越,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根据《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能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追赶超越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敢于担当、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促进发展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纠纷、征地拆迁、打击违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在推进工作中积极作为,引起群众错解或不满,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但经核实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二)因维护大局,主动牺牲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认定容错免责的程序:

(一)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给予书面解释或答复。

(三)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对于容错情形简单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容错情形较为复杂的在1个月内完成,特别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四)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

(五)报备。受理单位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或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失误偏差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注重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监管机制。

(二)深入查找原因,及时纠正错误。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四)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条 容错纠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镇办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保护和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准确甄别问题,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政策界限,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法监督结合起来,鼓励创新实干,宽容无意过失,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五)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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