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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8 14:57:27          作者:干部股     责任编辑:干部股     浏览量:15602

 

各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党政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工作,根据《中共商州区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方案》(商字〔2014〕37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党政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对象、范围及相关政策
  (一)整治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对象、范围及相关政策:
  1、清理对象:
  (1)全区所有在职(含退二线人员)和不担任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科员及以上所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2)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性活动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规范对象:
  (1)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辞去公职或退休后满三年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审批备案后可在企业兼职(任职)。
  3、清理规范的范围为:在企业兼职(任职)、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包括在经营性事业单位中兼职或任职)。
  4、到企业兼职(任职)审批手续:
  (1)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报告,附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兼职(任职)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辞去公职或退(离)休三年后的兼职(任职)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规范后可在企业兼职的干部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只能兼任企业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3种职务的一种,且兼任职务不得超过1个;
  (2)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3)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4)兼职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
  6、经审批后到企业任职的干部,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2)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二)整治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对象、范围及相关政策
  1、清理对象:
  (1)全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2)兼任2个以上社团领导职务,任期超过2届,年龄超过70周岁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三个条件,符合一个的必须清理。
  2、规范对象:退休领导干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
  (2)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3)兼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连任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兼职年龄界限不得超过70周岁。
  3、审批与备案手续:
  (1)市管干部退(离)休后拟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区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2)科级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3)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送,需说明以下情况:
  ①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②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③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④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退(离)休干部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
  (2)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4)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5)每年年底须将本人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报所在单位接受审查。
  二、专项整治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清理,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组织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先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要对照人员名册,逐人进行审查,梳理本单位、本系统党政干部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问题,凡存在违规兼职任职的,要认真纠正处理。自查自纠工作从9月26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2、上报自查自纠情况。自查自纠结束后,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商州区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商州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专项整治工作承诺书》》(附件二),写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作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汇总上报。10月15日前,各镇办、各主管部门必须将以上报表和报告一式两份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级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专项整治,10月15日前,区委组织部将区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3、开展抽查核实。各镇办、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自纠阶段零报告和群众有举报的单位。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将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核实情况将适时进行反馈,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完成。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各类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而不自查自纠的人员情况反馈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做好对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人员的相关处理,同时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全区各社会团体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清理整治工作,摸清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本人所在单位。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区各企业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整治工作,负责摸清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本人所在单位。各镇办、各部门单位也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不留死角。
  2、严格问责惩处。全区清理整治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治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精心组织安排,扎实做好整改,确保有序高效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存在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问题的单位凡能积极纠正存在问题,违规兼职(任职)人员能够主动予以整改的,可不予追究。凡不如实自查自纠,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问题,经群众举报或查证属实存在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对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监督举报电话:区委组织部0914-2393322、区人社局0914-2335526。
  3、建立长效机制。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边清理、边整改、边建章立制。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工作进行一次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时间为:年中6月20日-30日,年末12月20日-31日)。
  附件:
  1、《商州区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2、《商州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专项整治工作承诺书》

 

                         中共商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商州区委组织部
                          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州区监察局
                         商州区民政局        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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